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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户口登记说明(哈尔滨市户口)

更新时间:2024-03-25 13:22:32作者:未知

哈尔滨户口登记说明(哈尔滨市户口)

  根据《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三条规定: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

  共同居住生活的近亲属,登记为家庭户。

  居住或者工作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的,登记为集体户。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四条规定:

  家庭户户主由户内成员中合法稳定住所的产权人、承租权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担任。

  集体户户主由所在单位、社区指定,并明确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

  《哈尔滨市公安局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第十六条 :

  家庭户户内成员因婚姻状况已变化、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已分割等需要分户,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分户登记。

  (一)同户的夫妻离婚后双方没有房屋所有权一方无再婚配偶可投靠,仍在此房屋居住且无其他自有房产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凭《离婚证》、无房产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办理分户登记。

  (二)与父母同户的成年子女结婚后配偶已投靠成为本户成员,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均在此房屋居住且无其他自有房产的,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凭《结婚证》、无房产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办理分户登记。

  (三)户口登记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由户内成员分割并且已变更房屋所有权凭证登记的,且户内成员及配偶(如已婚)无其他居住地可以迁移的,公安派出所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原户口登记地址办理分户登记。

  (四)公有居住房屋、公共租赁住房不办理分户登记。

  家庭户分户登记后,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区,经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准,可以设立集体户。

  集体户立户登记后,公安机关应当签发集体户口簿。

本文标签: 集体户  户口  房屋  户内  户口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