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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特困人员供养指南(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更新时间:2024-03-08 13:16:03作者:佚名

济宁特困人员供养指南(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济宁特困人员供养指南

  一、保障范围

  凡具有济宁市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二、申请程序

  审核确认特困人员供养待遇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和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程序实施。审批权下放后,按村(居)民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的程序实施。

  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乡镇(街道)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街道)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

  对不予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街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乡镇(街道)对批准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含3项)以下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含4项)以上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五、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29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每人每月1061元。

  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供养金的基本生活费发放给其个人,供养金的照料护理费可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统筹使用,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发放给受委托的单位、个人或者购买服务,用于向供养人员提供日常照料或者生病护理服务。

  六、联系方式

  咨询监督电话:0537-2250706(济宁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办公地址: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圣贤路省运会指挥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30)

  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社会救助服务电话:

  任城区:0537-5661590

  兖州区:0537-3433307

  曲阜市:0537-6570870

  泗水县:0537-4298908

  邹城市:0537-5258386

  微山县:0537-8222744

  鱼台县:0537-6227776

  金乡县:0537-8716504

  嘉祥县:0537-6987214

  汶上县:0537-7296041

  梁山县:0537-7618016

  高新区:0537-3255623

  太白湖:0537-6537028

  经开区:0537-698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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