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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18周岁及以上公民姓名更正所需材料

更新时间:2024-01-26 19:23:22作者:未知

丹东18周岁及以上公民姓名更正所需材料

  丹东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公民姓名变更更正

  (一)基本材料

  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因被收养变更姓氏(名)的,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

  2、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氏的,需提供结婚证。

  3、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变更依据。

  4、因户口登记错误需更正姓名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材料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5、变性手术后申请变更姓名的,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6、其它正当理由需变更姓名的,提供与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此种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

本文标签: 姓名  材料  姓氏  户籍  正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