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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3名初中生杀同学案”: 邯郸两名中学生校外遭群殴

更新时间:2024-03-21 22:03:12作者:佚名

“邯郸3名初中生杀同学案”: 邯郸两名中学生校外遭群殴

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记者费权)据媒体报道,针对当地初中生被杀害一案,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



图为遇害的初中生王某某

有法律专业人士表示,有预谋的杀人,是一种情节较为恶劣的犯罪,社会影响较坏,会受到更重的定罪处罚。三名犯罪嫌疑人年龄因不满14周岁,能否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该案能否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如通过,最高可能判无期徒刑。

同时,三名初中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孩子监护人的父母,依法对其孩子应有抚养、教育、管理的责任,因孩子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其应当承担责任;另外被害人的死亡如果是校园欺凌行为的延续和必然结果,那么校方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人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对此,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吴少博律师介绍,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这在业内被称为“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2020年12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到12岁,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正是这一次立法调整,让本案的三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了更大的被追诉可能”,吴少博律师说。

“就目前媒体报道来看,本案中的三名涉案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年龄已满12周岁未满14岁且心理素质极好,胆大、残忍,心智不亚于成年人。”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张小峰律师认为,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最高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不等于涉案的三人均会被判处无期徒刑。

他表示,本案的三行为人系共同犯罪,具体的量刑还要考虑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如果有参与程度较低或被认定为从犯的,则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乃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除了共同犯罪的问题外,具体在量刑时,还要考虑是否存在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以及自首、立功等相关情节,如果存在上述积极的量刑情节,该被告人也有可能被从轻处罚。

父母和学校该承担什么责任

互联网上,关于该事件讨论热度居高不下。有网友称,应该按同罪刑期重罚其监护人。

对此,张小峰律师表示,《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个原则,“罪责自负”没有写进去,但在法律实践中,这已经是不言而喻的法律准则,“古代的株连和连坐制度观念,已经不适合现代社会进步,所以同罪刑期的观点并不可取”。

“但是父母监管失职的,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律师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被害人家属来说,他们可以向肇事者及其监护人主张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案发后,学校在本案中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讨论也是焦点之一。

该律师认为,在杀人的具体行为上,学校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包括政府、学校、家庭等主体在预防犯罪教育、干预等方面的责任,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有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义务,教师未尽管理职责,学校有失察的过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并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除追责之外,还应有所作为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会上介绍,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张小峰律师说,“这起未成年人犯罪就像一面镜子,映照出我们在家庭教育、学校管理和社会关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时刻提醒监护人、学校、社会除了重视文化教育外,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效提供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品行教育,这些问题至关重要。”他表示,此次事件案发学校、案发地区的教育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他工作部门都应该反省在工作中的不足,监察机关也应介入,对失职部门和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除此之外,他建议,立法机关应该重视校园霸凌行为有高度地转化为暴力犯罪的可能性。除了开展专项行动外,针对校园霸凌问题的相关立法也应当尽快提上日程,还可以借鉴国际上关于校园暴力预防性立法的措施,与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校园霸凌预防法体系。并推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提高未成年人对法律的敬畏感和自我约束能力,这样才能尽可能杜绝减少悲剧的发生。

延伸阅读

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律师:将想尽办法让3嫌犯承担极重刑罚

2023年3月7日,王先生发布了一条短视频,晒出了他和儿子在海边的照片并配文展望:“我儿子18岁时,我就37岁了。”然而,他并没有等到孩子的成年礼。

一年后的3月10日,王先生刚上初一的儿子被三名同班同学杀害并埋尸。

3月18日,大象新闻记者通过采访受害者代理律师及家属,试图还原这桩有预谋的杀人埋尸案发生前,王先生的儿子都经历了什么。

而在尸检时见证了“惨无人道、令人发指”作案手段后,受害者代理律师表示,他将想尽办法,让这三名已满12岁、不满14岁的犯罪嫌疑人“承担极重的刑罚”。

孩子父亲的至暗时刻

3月18日凌晨0点15分到3点45左右,王先生经历了人生中至暗的三个半小时——他在邯郸市肥乡区殡仪馆见证了儿子尸检全过程。

18日下午,陪同王先生一起见证尸检的代理律师臧梵清,向大象新闻记者回忆了这一过程。



图为肥乡公安局

“当地公安机关认为孩子父母可能会情绪激动,曾强制排除他们作为尸检见证人的角色出现,以至于迟迟不让孩子父母进门。我们据理力争,进行了很多努力,最终才让孩子父亲进行了尸检见证。”臧律师表示,整个尸检过程中,王先生始终在旁见证,“全程承受了巨大的痛苦和巨大的愤怒,但为了给孩子讨公道,他始终表现出坚定顽强的意志,直到开颅及打开腹腔这些难以承受的时候,才出来几分钟平复一下情绪——我能感觉到他心里非常煎熬。”

臧梵清表示,在尸检过程中,他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比受害者家属一开始描述的情况要严重很多。

“面部有十处钝器物伤口,有可能是铁锹铲进去的。有一只眼睛的眼珠子已经翻出来了,非常的恐怖。颈部有大概7道(伤口),是不置孩子于死地绝不停手的状态。(法医)开腹后,发现肝脏有贯穿伤口。此外,孩子双手可能因抵挡,造成了两处严重的挫伤。”臧梵清称,目前尸检结果尚未出来,对死因也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但基本认为致命伤都发生在颈部和后腰部,凶器则有可能是铁锹或者其他更加尖锐的物体。

臧梵清还透露了一处细节:“在尸体缝合过程中,孩子父亲抹了一把眼泪。这是相处这么几天,我第一次见到他落泪。”

然而,尽管王先生在人前总表现得极其隐忍,但“夜深人静了,才是我落泪的时候。”

他时常会回忆起几年前第一次带儿子去海边。他问儿子:喜欢大海吗?孩子说喜欢。从此,每到暑假,王先生就会带儿子到海边玩几天。“到现在我都觉得在梦里,爸爸以后不能带你看海了,我可怜的孩子啊。”

随着案情逐渐清晰,王先生也逐渐知晓儿子的遭遇“比想象中还要残忍”。旁观尸检时,他在心里暗暗对儿子发誓:“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等爸爸给你‘报仇’!”

长期霸凌后有预谋作案

王某某的遇害,是犯罪嫌疑人有预谋的作案。

案件发生后,邯郸市肥乡区公安机关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开展侦破工作。3月18日,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在接受央视新闻采访时表示,经技术部门勘验,掩埋王某某尸体的坑深为56厘米,“(犯罪嫌疑人)第一天(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3月10日)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而在3月17日,臧梵清与受害者家属一起,在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内也进行了挖土实验。



图为案发现场的废弃蔬菜大棚

“挖土实验有两层目的:首先挖土行为如果是在孩子死亡前进行的,那么嫌疑人犯罪动机是极其卑劣的;其次我们还想通过实验,判断几名13岁的嫌疑人能否在短时间内,完成这个行为。”臧梵清表示,“当时就是做了一个简单的尝试,男性女性、干过农活和没干过农活的都尝试了一下。那个趋势相对来说还是比较明确的,现场冻土层还在,而且从空间大小来看的话,三个孩子在短时间内是完成不了。”

在王某某姑姑眼中,侄子可爱善良、单纯朴实,且从很小就显露出家庭责任心,10岁时就会帮助奶奶卖苹果和小米粥。“而最近,(孩子)不想上学,上学必须得拿5元、拿8元、拿10元,爷爷给了就很高兴去上学。以为孩子去买好吃的了,没想那么多。”此外,王某某的姑姑还回忆起孩子曾发朋友圈称梦到从学校楼顶上跳下来,“现在很自责没能提前发现这些异样。”

此前,在央视新闻的采访中,王某某的同班同学透露,王某某长期遭受校园霸凌,而三名嫌疑人正是其中的主要施暴者。“他们会在课间休息时,将王某某关在劳动小屋内,直到他们上完厕所才放他出来,”这名同学认为,他们的行为让王某某心灵遭受创伤:“他曾跟前桌写纸条,说不想上课,想去死想自杀。”



图为三名施暴者,三人均不满14岁

对此,臧梵清表示,他们已取得了一些能够显现出存在校园霸凌行为的证据。“包括有一个细节,就是案发当天的4点10分,从受害者微信零钱里转出191元,给到了犯罪嫌疑人账户——这是孩子手机上全部的金额。这是孩子自愿的还是被迫的?”臧梵清说,“我们认为霸凌是这个事件的起因,学校没有做好预防霸凌的工作,导致事件出现进一步恶化,学校应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刑事责任年龄再成焦点话题

在这桩初中生杀人埋尸案中,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再次让刑事责任年龄成为焦点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臧梵清坚信:“这个案子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定会核准!”

“中国基于‘性本善’,规定了刑事责任的年龄。而其他一些国家并没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臧梵清认为:“这个案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甚至于会影响刑法修订。”



罗翔就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发声

法学教授罗翔发布视频谈及此事时表示,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对孩子而言,最重要的依然是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法律所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人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

臧梵清告诉大象新闻记者,下一步他们有非常严密的计划,也会高度认真对待这个案件。“家属的诉求非常明确,就是严判、重判,这也是我的意念,我会想尽一切办法让对方承担极重的刑罚!我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告慰孩子的在天之灵,能够换来当事人家属的告慰,也希望通过努力让我们的校园能更加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