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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位可要求哪些赔偿

更新时间:2024-03-09 05:02:35作者:佚名

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位可要求哪些赔偿

一、环境污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单位可要求哪些赔偿?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二、公益诉讼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三、环境侵权公益诉讼的审理原则有哪些?

1、坚持注重预防的原则。依法及时采取行为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和扩大。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的作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坚持平等对待当事人的原则。坚持正当程序的基本规则,依法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坚持适度发挥职权作用的原则。在诉讼平等、中立裁判的基础上,依法行使释明权和法律、司法解释赋予的其他职权,重视证据的保全和调查收集,最大限度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4、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依法严厉制裁环境违法侵权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和优美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积极创新审判执行措施,依法妥善处理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的关系,衡平好维护人身财产利益、企业经营利益与环境公共利益,区域利益与整体利益以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关系。

5、坚持修复为主的原则。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合理运用原地修复、替代性修复以及限期履行、第三方治理等生态修复责任承担方式。

6、坚持公众参与的原则。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保障诉权,完善司法便民和司法救助措施。全面推行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大司法公开和宣传力度,保障公众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环境污染情节严重是要被判刑的,但是环境污染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过,目前我国法律制度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规定的制度不是特别完善,比如嫌疑人支付的这些赔偿金具体归哪个单位,并无明确规定。

本文标签: 生态环境  民事  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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