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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向哪个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

更新时间:2024-04-28 00:00:52作者:佚名

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向哪个法院(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

一、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应该向哪个法院

1、法院出具的文书,包括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刑事案件的涉财产部分等是由一审法院进行执行。特别要在这里说一个特殊的文书,即法院出具的支付令,是由作出支付令的法院或者财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执行。

2、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应当由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3、具有强制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个里的有管辖权指的是按照案件的级别管辖在进行确定。每个地方的受案诉讼标都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的为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二、法院采取后对方有什么后果

通常法院受理被申请人的申请后不会立刻采取强制执行,根据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知道,法院受理后会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对方有履行能力却在期限内不履行或者明确拒绝履行的,才会采取强制执行。

在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履行的,或者查明有以下情况逃避执行的,法院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按情节轻重,处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单处或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1、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无偿、不合理交易价格转移财产,致使法院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损货或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法院担保的财产的;

3、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是却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执行管辖,理论上属于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但是从申请执行人的角度来看,我们想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首先要搞清楚的就是要向哪个法院去申请。申请执行人如果错误地选择了执行法院,就会耗时耗力,白忙活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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