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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男子买法拍房当婚房,10年入住不成,谈过N个女友都告吹!

更新时间:2023-11-29 22:02:35作者:佚名

上海男子买法拍房当婚房,10年入住不成,谈过N个女友都告吹!

低价买到的法拍房,到底是“捡漏”还是“买了个寂寞”?

最近,刚入住法拍房的上海这对朱姓父子以亲身经历告诉你:整!整!10年!一个28岁小伙熬成了38岁的单身汉,才终于搬进了法拍房...

买下“法拍房”当婚房

10年入住不了成“闹心房

2013年春天,28岁的朱先生是上海一家公司的职员,父母曾是20世纪70年代返城的知青,一家三口蜗居在一间只有12平方米的小屋内生活。

眼见儿子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朱先生的父母四处打听,想为儿子选一套房子。

经中介介绍,朱先生看中了一套法拍房,想买下作为婚房。但因为房子上贴着法院封条进不去,就看了同小区同户型的房子。在签订委托代理拍卖的格式合同时,

朱某的父亲朱某安还特意写上一行字:“自该房产证拿到后三个月内交房”。

2013年4月9日,朱某通过浦东新区法院司法竞拍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同年9月25日拿到房产证

可当一家人兴冲冲地去看房时,却发现原来的房主孙某竟然还没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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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估计也没想到,当他拍下“法拍房”的那一刻,命运的齿轮开始转动,他为了这套“法拍房”将耗费10年的光阴。

代理公司敷衍

原来的房主孙某表示:自己正在和别人打官司,还没结束法院就把房子拍卖了,所以坚决不肯搬出。而代理拍卖的公司态度也十分敷衍。

浦东法院:

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

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好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浦东法院认为,拍卖须知所附的“特别规定”已载明“标的以现状拍卖,有人占据使用。委托人和拍卖人不负责清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自行负责清场事宜”,遂拒绝了朱先生的强制执行申请。

嘉定法院:

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

2014年4月,朱先生以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向房屋所在地嘉定法院提起排除妨害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孙某迁出该房屋。

嘉定法院一审认为,朱先生系通过司法拍卖取得该房屋,应向原拍卖法院即浦东法院申请交付房屋,对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二中院:

维持一审裁定

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维持一审裁定。

高院:

驳回再审申请

2015年5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朱先生的再审申请。

浦东法院:

不予受理

一年半过去,事情又回到了起点。当朱先生拿着嘉定法院的生效裁定再次向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遭到拒绝。

2017年7月,朱某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同样的排除妨害之诉。

浦东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孙某的住所地和案涉房屋均不在其辖区内,其没有管辖权,故对朱某的起诉同样裁定不予受理。

一中院:

维持一审判决

朱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裁定。

高院:

驳回再审申请

2018年6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又一次驳回朱先生的再审申请。



朱某安向记者指示曾经对一家人而言遥不可及的案涉房屋

明明买了房,有房却不能住。

儿子因为忙于工作,只能老父亲出马。

为了房子的事情,朱某安借阅了很多法律书籍,还记了好几本密密麻麻的法律笔记,“这些书多数是去图书馆借的。我学了民事诉讼法之后,知道不服法院生效裁判,可以去检察院申请监督。”



朱某安父子借阅了大量的法律书籍,还做了笔记

2018年10月,朱先生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请监督。

在耐心听完朱老伯父子提出的申诉后,承办检察官杨冰做好了“啃硬骨头”的心理准备。“老百姓通过司法拍卖取得的房子,这么长时间住不进去,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在法律上一定要给当事人一个说法。”

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孙某曾与案外人杨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朱先生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善意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孙某不具有合法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朱先生有权请求法院排除妨害。

4年间,上海市检察院2次向上海市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在多方努力之下,朱某与孙某在再审开庭前达成和解。孙某搬离并腾空房屋,交付给朱先生入住使用。

今年6月,上海高院裁定终结本案。

历经十年,终于搬进了自己的房子。但早已物是人非,未婚妻没了,自己年纪也大了。

朱先生如今已38岁,仍单身未婚。

“这些年也谈过不少女友,但多数因为房子问题未能步入婚姻。现在不容易找到合适的,毕竟已经错过了最好的时机。”

相信此刻朱先生内心五味陈杂...

如果上天再给他一个机会,朱先生还会选择买“法拍房”吗?

有人说上海的房子十年也涨了不少,不亏,可一个人能有多少次的十年?

不少网友留言:被耽误的10年青春谁来补偿?









网友评论

不少人只看到法拍房相对便宜的价格,以为是个大便宜,其实法拍房的各种纠纷还是很复杂的,因此还是要慎!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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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侬好上海·田小鱼综合编辑】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作者:刘文晖 刘添)、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闻坊,评论来自各路网友,部分照片来源网络,如有冒犯,敬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