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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不同级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类

更新时间:2023-09-18 13:31:14作者:未知

泉州不同级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类

  泉州不同级别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具体分类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发现的难易程度、危害程度、社会影响范围等因素,将举报奖励分为Ⅰ~ Ⅲ级。

  一、Ⅰ级奖励应具备Ⅱ级奖励情形,且举报的违法行为属于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二、Ⅱ级奖励适用于举报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2.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或者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的;

  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4.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5.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跨省转移废铅蓄电池等危险废物的;

  6.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或者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7.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或监测设备运维单位、生产销售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存在其他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形的;

  8.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未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或虽有报告但未采取有效应急处置措施的;

  9.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且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

  10.违法排污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11.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12.土地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3.其他危害性大、隐蔽程度高、专业性强,常规执法检查难以发现的恶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三、Ⅲ级奖励适用于举报除Ⅰ、Ⅱ级之外其他需要奖励举报的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2.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3.应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

  4.拒不依法执行空气污染应急预警期间调峰错峰生产或停产限产应急措施的;

  5.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业工业锅炉、窑炉燃用煤、重油、木材等高污染燃料的;

  6.其他较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本文标签: 生态环境  违法行为  情形  废物  饮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