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法执政权划分为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具体为税款征收管理权、税务稽查权、税务检查权、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及其他税务管理权。
2、相关解释:
(1)税收征收管理权是指依据税收法律对税收进行征收并对税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权力,包括税收征收权与税务管理权。
(2)税务稽查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检查活动中依法享受的权力。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税务稽查权是税收执法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国家行政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特殊的监督权行使形式。
(3)税务检查权,政府税法执行权的一种。税务检查权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的权力。税务检查权包括对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税务检查权;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税务检查权,依法享有对纳税人存款账户的检查权。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享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措施的权力。
(4)税务行政复议裁决权是指征收机关的上级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请,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下级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